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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遗腹子借亲权鉴定打赢亲缘诉讼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491    更新时间:2011/4/8
    单身男子横遭车祸而亡,尸体火化几个月后,正当法院准备对死者数十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进行判决时,谁知“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一个抱着婴儿的中年女人,自称是他的同居女友。随后,一场亲缘诉讼在亲人间展开

  孟亚生

  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做亲子鉴定,非婚遗腹子凭什么证明是血亲儿子?最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作出了肯定判决。

  两方争议巨额赔偿金

  事情还得从一年半之前的一场车祸说起。2009年4月23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老山林场附近的公路上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超速行驶的货车猛地撞向一辆停在路边的拖拉机,正在拖拉机上的佟相宏猝不及防,一头栽倒在地,当场死亡。

  事发后,交警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拖拉机司机承担次要责任,佟相宏没有责任。

  佟相宏时年49岁,家住南京市浦口区农村,因为家境贫寒,读书不多,缺少一技之长,加之平时游手好闲,所以至死没有结婚。

  佟相宏同母异父的哥哥佟相荣与已故姐姐的子女一起操办了后事,依照当地的风俗,很体面地为佟相宏举办了一场葬礼。

  安葬完弟弟后,佟相荣在当地交警部门的主持下,与肇始司机开始商谈车祸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赔偿额上,肇事者一方与拖拉机司机相互扯皮,一直无法谈拢。

  2009年7月初,佟相荣联合外甥、外甥女,作为赔偿权利人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向货车司机、拖拉机司机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合计42.5万余元。

  由于案情并不复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当庭表示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没有意外,佟相荣等人将分享42.5万余元的赔偿金。

  2009年9月中旬的一天,正在田间劳作的佟相荣接到法官打来的电话,通知他第二天上午到法院。佟相荣以为法院的判决已经下来了,于是当天晚上找来外甥、外甥女商谈了42.5万余元的具体分配方案。第二天一大早,当4人兴冲冲地赶到法院时,接过法官递来的一纸公文,当即傻眼了:法院裁定此案中止审理。

  原来,有一个名叫栗芬的中年妇女自称是佟相宏的生前女友,抱着一个称是佟相宏遗腹子名叫佟祈平的男婴,以佟祈平系佟相宏遗产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确认亲缘诉讼。

  亲缘诉讼遇挫亲子鉴定

  “佟相宏从未结过婚,我们也从未听说过他和谁同居,此时却突然冒出了一个儿子来争遗产,真是太不可思议了!”2009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开庭审理时,4被告百般质疑。

  栗芬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当庭讲述了她与佟相宏相识相爱的经过。

  栗芬是安徽黄山人,曾经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2008年年初,她独身一人从黄山市到南京市打工。同年6月,她经人介绍与佟相宏相识了。不久,两人相爱了,于当年7月开始同居。

  2008年国庆过后,栗芬觉得自己肚子里有了动静,到医院一查,竟然怀孕了。佟相宏得知自己要做爸爸了,激动得泪流满面,四处奔走相告。

  然而,栗芬却显得犹豫重重:“我还没有正式和你结婚,再说我岁数也这么大了,高龄产子是非常危险的。”

  “我光棍了这么多年,遭受了多少人的白眼、嘲讽,你一定要把孩子生下来。”佟相宏拉着栗芬的手表示,“再穷也不能穷了你和孩子。”

  2009年春节前夕,栗芬回黄山老家过年时对佟相宏说:“节后一上班,我就马上和你一起去登记结婚。”

  然而,栗芬春节后打算启程时,70多岁的老父亲一病不起,被医生诊断为癌症晚期。栗芬日夜守护在老父亲的病床边,一耽搁就是3个多月。

  4月21日,栗芬与佟相宏通了电话,告诉他因为自己要照应父亲,无法启程,央求佟相宏来黄山陪伴她。电话中,佟相宏表示,一忙完手上的活计,就赶到黄山。

  然而,从4月23日开始,电话却始终无法打通,栗芬觉得不妙,匆忙往南京赶。

  4月27日,当她赶到南京浦口区租住的屋子时,房东走过来告诉了她佟相宏因车祸而亡的噩耗。栗芬一听,差点晕了过去。此时,她欲哭无泪:“如今孩子还没出生就没了爹,今后的日子该怎么过啊?”

  2009年7月7日,栗芬在南京一家医院生下一个男婴。她为孩子取名佟祈平,“祈求孩子平平安安”。

  “按照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有同样的权利!”邻居的一番话,提醒了栗芬,她四处打听肇事货车和拖拉机司机的下落。

  一打听吓一跳。栗芬得知,佟相宏和外甥、外甥女已将肇事者告上了法庭,法院即将宣判佟相宏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归他们4人所有。

  “这些赔偿金,死者的儿子一分钱没得到。”栗芬连忙聘请律师,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亲缘诉讼。

  法庭上,4被告拒不承认佟祈平是佟相宏的亲骨肉。

  栗芬和他的代理律师早就预料到被告会提出这样的质疑,于是向法庭提交了5份证人证言,并申请了两人出庭作证。这5人分别是栗芬和佟相宏同居时的房东、邻居,他们在证词中都证明栗芬是与佟相宏同居期间怀孕的。

  栗芬的代理律师指出,证人证词结合同居的时间,以及栗芬分娩的日期,完全可以推定出佟祈平就是佟相宏的非婚生子女。

  然而,4被告认为,栗芬与佟相宏之间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仅凭证人几句话,就能咬定孩子是佟家的吗?原告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亲子医学鉴定证据,否则甭想拿走佟相宏遗产的一分钱。

  栗芬满含热泪:“佟相宏的尸体早已火化,手续都是他家人办的,我根本不知道。现在人都化成了灰,哪能做得了亲子鉴定?”

  由于做不了亲子鉴定,又不能提供更多证据,庭审后,栗芬无奈撤诉。

  亲权鉴定证明孩子身份

  接下来,法院恢复审理佟相荣和外甥、外甥女诉肇事司机、保险公司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案。

  正在此时,一位好心人告诉栗芬说:“现在鉴定科技很发达,做不了亲子鉴定,可以做亲权鉴定,通过亲权鉴定,一样可以证明孩子的生父是谁。”

  栗芬一听,连忙找到律师,向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亲权鉴定。

  “什么是亲权鉴定?与亲子鉴定有啥区别?”为了弄清其中的含义,法官走访了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专家。

  专家解释说,DNA鉴定分作两类,一类是亲子鉴定,这种鉴定只要有父或母的组织源头(即样本)就行了。另一类是亲权鉴定,这类鉴定的依据是,人类基因中一些染色体,是通过同一父系遗传的,也就是说,这部分染色体只能通过父亲传给儿子,一代一代往下传,于是在直系的叔伯兄弟之间,就存在相同的染色体。

  欲想证明佟祈平与佟相宏之间存在亲缘关系,就必须找到佟相宏的同父同母兄弟,按照遗传学原理,只要能让孩子的亲伯伯、叔叔与佟祈平做Y染色体的对比鉴定,就可以确认男孩和死者的父子关系。

  “佟相宏有同父同母的兄弟吗?”抱着最后的希望,栗芬来到了佟相宏曾经居住过的浦口区乡下的农村,看能否从中发现线索。

  因为佟相宏常年在外,村子里已经没有任何有关他的物品,也没有发现他有同父同母兄弟的存在。

  就在栗芬心灰意冷时,一位上了年纪的知情人悄悄告诉她一个秘密:“佟相宏曾有一个亲弟弟,只不过当初由于家里很穷,长到6岁送人了。”

  栗芬一听,急切地询问这个弟弟现在何处。

  知情人叹了一口气说,由于年代久远,具体情况就不得而知了。“但这事有一个人肯定清楚,就是佟相宏的大哥佟相荣,但他能帮这个忙吗?”

  栗芬托人向佟相荣打听这个弟弟的下落。佟相荣说,当初这个******被抱走的时候,两家就有约定,老死不相往来。

  唯一知道内情的人不愿意提供线索,栗芬最后的一线希望也破灭了。

  走投无路的栗芬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官随即开始走访,工夫不负有心人,佟相宏的一个亲戚向法官提供了佟相宏被抱养的弟弟的下落,并告诉法官他已改名为焦卫。当法官找到焦卫,将此前发生的事告诉他之后,焦卫感慨不已,当即表示愿意做亲权鉴定。

  2010年3月25日,焦卫和佟祈平来到上海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4月初,检验的结果出来了———佟祈平和焦卫的17个基因,竟然完全相同,符合同一父系的遗传特征。

  形成证据链成为判案依据

  因为有了亲权鉴定证明,2010年4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佟相宏及其三个外甥(女)目前并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裁定驳回了他们对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的起诉权利。

  4月20日,作为佟祈平的监护人,栗芬向浦口区人民法院递交一纸诉状,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向车祸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9.5万元,其中包括11万元抚养费。

  2010年6月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而言,佟祈平的出现绝对是个不好的消息———这意味着,他们至少得多掏11万元抚养费。于是,被告一致认为佟祈平的主体资格有问题。

  针对原告当庭出示的亲权鉴定报告,被告认为:这份鉴定报告没有绝对的排他性,至多说明佟祈平与焦卫属于同一父系,却不能说明佟祈平是死者佟相宏的儿子。

  8月中旬,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正式生效。目前,此案正进入执行程序。

  审理此案的法官谈及此案判决时说,亲权鉴定的证明力比不上亲子鉴定,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过,现有证据确实形成了一个强大证据链。本案中,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佟相宏与佟祈平之间是父子关系的盖然性是很高的,并且被告没有证据表明第三人为佟祈平生父的可能性。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证人证言得知栗芬与佟相宏的同居时间,从佟祈平的出生时间推断栗芬的受孕时间与栗芬和佟相宏同居时间相符,从亲权鉴定可以推定佟相宏与佟祈平是父子关系。

  对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当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相适应,超过举证能力而要求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本案中,佟相宏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做亲子鉴定证明,栗芬已经穷尽能力作出了亲权鉴定,则应当适当减轻她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以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为依据。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则应减轻主张该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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