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5月21日讯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了解到,《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意见是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共有鉴定机构94家,执业鉴定人1200多人,近几年每年鉴定案件量达8万件,且有递增趋势。
目前,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充分,执业监管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当前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强鉴定管理,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定质量。
为此,条例草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将我省在司法鉴定管理实践中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如年度考核制度、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制度等上升为地方法规。(郑昭)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主持会议
福建日报5月21日讯 20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福州开幕。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主持会议。副主任苏增添、张广敏、张健、邓力平、刘群英、黄琪玉,秘书长牛纪刚和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副省长洪捷序、省法院院长马新岚和省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林蔚芬作关于《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兰万安作关于《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司法厅厅长陈义兴作关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陈乙熙作关于该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省经信委主任周联清作关于《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以及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刘朝阳作关于该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宋闽旺作关于《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的说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柯有民作关于《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的说明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丛林作关于该规定的审查报告,省财政厅副厅长韩健作关于2014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以及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刘修德作关于该方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省政府副省长洪捷序作关于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刘群英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机关各部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也列席了会议。
当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有关法规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郑昭)
省司法厅厅长陈义兴作关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陈乙熙作关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司法鉴定不能只有结论没有依据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东南快报5月21日讯(记者吴静)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主持会议,副主任苏增添、张广敏、张健、邓力平、刘群英、黄琪玉,秘书长牛纪刚和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洪捷序、省法院院长马新岚、省检察院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林蔚芬关于《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兰万安关于《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等13项报告和说明。
当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二稿)、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
司法鉴定书或需注明依据和标准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拟要求将鉴定依据、援引的技术标准等写明在鉴定结果中。该条例有望改变司法鉴定书中只有结论没有依据的做法。
《草案》第二十七条拟规定:“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鉴定书上注明”。
今后,司法鉴定也不会一次定结果,如果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也可以在符合规定前提下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对此,《草案》规定:“经办案机关同意,并出具重新鉴定委托书的,司法鉴定机关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另外,我省还计划将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大部分的司法鉴定书没有写明鉴定的依据或援引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等技术性规范,这使得司法鉴定书分析不透、说理不明,容易引起纷争,也不利于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
我省将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据悉,我省拟立法在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扶持和保障中小企业发展。其中,拟要求各设区市财政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每年拿出专项的一块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据了解,中小企业已经是我省重要的市场主体,全省规模以上企业中,72.6%的工业增加值、69.3%的税率、75%的就业岗位和55.2%的出口额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它们在促增长、增就业、优结构、保活力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中小企业在产业用地、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仍面临不少困难,因而出台专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对此,《草案》首先在资金上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第十三条要求“省、设区市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此,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省级的专项资金已经到位了,设区市一级也可能有类似的扶持资金,但还没明确专款专用,此次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使得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有了稳定的一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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