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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规定司法鉴定书注明程序和技术标准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69    更新时间:2014/6/13

  法制网讯 记者吴亚东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交福建省十二届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在初步审查报告中建议,要打破以往司法鉴定书只写明鉴定结果的惯例,将司法鉴定的程序、依据和适用的技术标准等都体现在鉴定意见书当中。

  据了解,福建省共有鉴定机构94家,执业鉴定人1200多人,近几年每年鉴定案件量达8万件,且有递增趋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已近9年,司法鉴定工作的迅速发展使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无法找到解决的法律依据。而随着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社会对司法鉴定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司法鉴定工作。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在审查报告中指出,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大部分司法鉴定书没有写明鉴定所依据或援引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等技术性规范,使得司法鉴定书分析不透、说理不明,容易引起纷争,也不利于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

  为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建议将草案的相关条款修改为: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鉴定意见书上注明。

  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以支付回扣、介绍费或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等情形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草案还规定,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用的,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擅自增加鉴定事项的,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等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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