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杨梅因患感冒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华康诊所输液治疗,在进行大剂量输液后,杨梅出现抽搐症状,随后被送往兰州某医院抢救。3天后,杨梅不治身亡。杨梅的父亲杨刚伟以女儿的死亡是诊疗不当所致为由,将华康诊所和兰州某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华康诊所赔偿杨刚伟夫妇24万余元,兰州某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华康诊所不服判决,上诉至兰州中院。日前,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已进入二审阶段。
2008年5月16日,8岁的杨梅因患感冒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华康诊所接受治疗,医生刘某在给杨梅输了第一组液体后,杨梅即出现发冷、抽搐等症状,40分钟后,被送往兰州某医院接受抢救。此时,杨梅高烧超过42度,并出现了意识丧失等症状。5月19日,杨梅终因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不治身亡。为了确定女儿的死亡原因,杨刚伟申请了司法鉴定,甘肃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杨梅未患有致死性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属非疾病源性损害。拿着这份鉴定书,杨刚伟决定给女儿讨个说法,于是将两家诊疗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在庭审中,华康诊所业主刘某辩称,自己的治疗方案是正确的,药品也是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的,杨梅的死亡与他的诊治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兰州某医院则认为,该院的治疗行为无过失,均符合规定,要求依法驳回杨刚伟的诉讼请求。为了弄清到底谁该为杨梅的死亡负责,经杨刚伟夫妇申请,兰州医学会对杨梅死因进行了鉴定,认为华康诊所的诊治过程欠规范,对一个单纯的感冒患者采取中西医混合注射,药品多达7种,且清开灵等药物剂量过大,杨梅的死亡与华康诊所不规范的诊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兰州某医院的救治行为并未违规。
七里河区法院认为,华康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且这一过错行为与杨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华康诊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兰州某医院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判决华康诊所赔偿杨刚伟夫妇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2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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