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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CT报告有误患者告医院获赔近1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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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058 更新时间:20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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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医院检查,不料医院的CT报告有误,患者认为医院的诊治对其继续治疗有所延误,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昨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说,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历经两年多审理,患者告赢了医院,获赔近13万元。
49岁的王亮(化名)是葫芦岛市个体业者,2007年9月17日,由于肚子痛和腰疼痛等,王亮来到葫芦岛市内一家医院门诊看病。先到内科,接诊医生询问了病史及临床症状,王亮告诉医生自己曾经患过鼻咽癌后,做了B超和CT检查,医院两位医师作出了影像诊断报告书,诊断意见是CT扫描未见明显异常。
2008年1月24日,王亮觉得疼痛加重,便先后到辽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和北京等地检查,结论为骨转移性病变,治疗方案为放疗。同年6月5日,王亮再去北京诊治,诊断为颈椎恶性转移癌,放疗、化疗住院19天,共花医疗费7.42万元。同年8月25日,王亮又到温州就诊,诊断为:鼻咽癌放化疗后骨转移,住院10天出院后继续化疗。此外,2008年10月到2009年2月,王亮又先后5次再去温州就诊,共住院34天,总计花医疗费13万余元。
在此期间,王亮认为葫芦岛市这家医院给其看病过程中存在漏诊和延误治疗行为,想讨个说法。
2007年5月15日,医院给予王亮回复:经调查,医院CT片显示相关椎体确有异常改变而没报告提示,CT报告有误,对王亮的下一步治疗有所延误。双方可就此进行协商解决或行政调解解决、民事诉讼解决。但后来没有达成和解。 2008年5月28日,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久葫芦岛市医学会对此作出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例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9年3月18日,王亮申请做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北京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医院对王亮的治疗过程中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对王亮所摄CT片判读不准确,医院诊断不准确与王亮病情延误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医方应负少部分责任。王亮腰部功能活动障碍符合八级伤残。王亮与医院对此鉴定都未提出异议。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这家医院的CT报告有误,对患者的下一步治疗有所延误。医院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王亮经济损失10.13万元,同时赔偿王亮精神损害抚慰金2.82万元。一审宣判后,葫芦岛市这家医院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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