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笔签下姓名,通常被理解为认可某项事实,不过有时候事情总是出人意料。南宁一男子拿着一张有前妻亲笔签名的66万元借条向前妻追债,前妻却称是男方在她事先签了名的空白纸张上私自添加了借款内容,借条纯属伪造。官司历经3次司法鉴定和两审判决,双方的说法依然南辕北辙。6月10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
66万元借条是真是假?
家住南宁市江南区的周安(化名)和前妻陈丽(化名)的婚姻在2007年春天走到了尽头——陈丽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2007年6月14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两人的财产分割问题。周安在庭上忽然提出,陈丽在结婚之前曾多次向他借款,用作生意的周转资金,2004年2月6日,经双方核对确认,陈丽还欠他66万元。他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借条,内容是:“今借到周安人民币共陆拾陆万元正。660000元正。借款人陈丽 2004.2.6”,借条上方还复印有陈丽的身份证。
周安称,写下借条半个月后,两人登记结了婚,但这笔债务并没有因此而抵销。事后他多次追款,陈丽都以各种理由推诿,分文未还。如今陈丽要和他离婚,应该把这笔钱还给他。
仔细端详这张借条,陈丽承认上面的签名的确是她的亲笔字迹,但她称“借条是虚假的”,她从未向周安借过66万元钱,也从未书写过借条上的内容。
陈丽回忆说,2001年前后,她曾委托周安替她去平果县打官司追货款,为防不时之需,她向周安出具了几份仅有她签名的空白委托书,并把自己的身份证也交给了周安。她认为,这张借条上的内容应该是周安私自在空白委托书上添写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周安也承认,借条上除了陈丽的签名,其他内容都是他自己写的,但并非事后写的,而是他写好借条后才交给陈丽签字的。
三份鉴定结论各异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陈丽要求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
江南区法院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内容和签名的书写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借条内容的书写时间与陈丽签名的形成时间不同,倾向认定借条内容书写在2004年3月之后,陈丽签名在2004年3月之前。周安对此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法院没有准许。
江南区法院在对两人的离婚案作出判决时,没有对这66万元的借款进行确认。周安不服,上诉到了南宁市中院。二审期间,南宁市中院又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中心称,因为没有样本材料,无法对比,所以无法作出结论。随后,南宁市中院又委托公安部对这张借条进行鉴定,结论为:借条内容与陈丽签名的字迹成分检出差异,但无法对比是否同时书写。
在离婚案的终审判决中,南宁市中院认为周安所提供的借条落款时间是2004年2月6日,这是在周安与陈丽结婚之前,因此这笔借款属于两人的婚前债务,不应在离婚案中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两审判决难解纠纷
2009年3月12日,离婚后的周安又将陈丽起诉到江南区法院,继续追要66万元的借款。令人意外的是,上述的三份鉴定结论江南区法院一份也没有采纳。
法院认为,第一份鉴定结论只是一种倾向性的认定,不能排除有相反结果或其他可能,后面的两份鉴定结论也不能确认借条内容与签名是否同时书写,因此法院无法用这3份鉴定来确定借条真伪。本案中,周安提供了借条原件,陈丽承认上面的签字是她的亲笔签名,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借条是假的。陈丽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应该预见到签名将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陈丽应该向周安归还66万元借款。
陈丽提起了上诉,但南宁市中院也认为,3份鉴定均未作出肯定性的结论,陈丽无法证明借条内容与签名的书写时间不同,于是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丽仍不服,又向自治区高院递交了申诉状。今年3月29日,自治区高院裁定南宁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究竟谁在说假话?
在6月10日的再审法庭上,双方再次针对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陈丽的代理人廖永龙律师指出,原审判决完全抛开鉴定结论是不对的,第一份鉴定应该得到采纳,因为这份证据在一审时是由周安提交给法院的,这证明周安对该证据是认可的,而陈丽对该证据也没有意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廖说,第一份鉴定结论已明确指出,本案借条的内容与签名的书写时间不同,签名倾向在2004年3月之前,内容在此之后,这已充分证明,周安是在空白签名纸上添加了借款内容,落款时间是倒签上去的。
周安及律师反驳说,他们提交了第一份鉴定结论,并不意味着完全认可它,当时他们提出重新鉴定,只是没有被法院允许。另外,从几份鉴定的收费来看,他们怀疑第一份鉴定“有猫腻”——该鉴定是陈丽付的钱,费用高达3.5万元,而由周安付钱的后两份鉴定只收几千元。
廖律师指出,周安与陈丽在2004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19日,双方曾签订过一份财产《协议书》,约定“夫妻两人各自的经济收入、债务由各自掌管和承担”,协议中对66万元的借款只字未提,这不符合常理。此外,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周安还曾多次向陈丽借款,并写有借据。如果陈丽真的欠了周安的钱,这些借据又作何解释呢?陈丽也称,两人从1998年到2006年期间关系密切,日常生活开支都是她负担的,周安没有正常收入,并曾拿房子去抵押贷款,根本没能力借给她那么多钱。
周安却称,他有这个能力,他从1980年代就开始做粮油生意了,陈丽当时是为他打工的工人。后来两人恋爱同居,1997年陈丽自立门户也做起了粮油生意,但因周转困难,多次赊账从他那里拉货,并向他借过现金,结婚前两人对多年来的借款进行核对,最终形成了那张66万元的借条。周安还称,他和陈丽婚前婚后都是各管各的钱,手头紧时相互转借是有过,但他写“要到老婆的钱若干”不是借条,而是陈丽向他还款的记录。
廖律师还说,借款是否真实,不能仅凭一张受到质疑的借条下结论,周安说66万元是多笔债务的汇总,应该有相应的字据或银行转账凭条加以佐证,否则难以让人信服。但周安说,当天两人写下66万元的借条后,就把原来的条子都烧掉了,现在具体情况他也记不清楚了。周坚持说借条是真的,“如果不信,可以去平果县法院调取当年陈写给我的委托书进行比对”。
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陈丽明确表示不愿意,法官宣布将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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