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拿着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就能打赢讨债官司,这似乎是个常理。但近日政和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却出现了不一样的结果——虽然“债主”持有“借债人”亲笔签名的借条,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不服上诉后,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白纸黑字” 两种解释
2008年5月19日,江镇拿着两张借据,到政和县法院起诉张全、宋水木。江说,张宋两人因为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他借了6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5厘,有他们亲自签名的两张借条为证。本来约定2007年7月偿还其中一笔,可到期后,二人拒不认账。“借债还钱,天经地义。”江镇希望法院判令二人共同偿还两笔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1.5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张全、宋水木却四处叫屈。“我们的水果批发生意收入不错,每次进货只要一两万元,自己的钱足够用了,干吗要向他借?”他们说此事另有隐情。从2004年4月起,他们从仓库拉货必须经过江镇家门口,江镇据此每月收取过路费500元。被收了3年后,他们提出不想再交冤枉钱,江镇爽快地答应了,要他们上门重签协议。2007年1月2日下午,张全、宋水木如约到江镇家时,江镇已经写好书面协议,并解释说:“以前签订的每月交500元的协议就作废吧,我们重新协商,一次性补给我3000元就行了。”张全、宋水木看过协议表示同意,并根据江镇的要求,在两份协议的尾部签名并捺上红指印。没想到,这时江镇却突然说协议没写好要重写,顺手一卷,就将两份协议丢进垃圾桶。接着,他又写了一份协议,三方重新签字后,交由张全保存。
“我们掉进了江镇精心策划的圈套!”张全和宋水木愤愤不平,认为江镇是故意让他们留下签名和指印,然后在那张作废的协议上做手脚,将原文上部分内容撕毁,在中间空白处添写借款的内容。“伪造借条,想骗法院错判,这是诈骗!”两人坚持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人为破损难倒司法鉴定
一张借条,两种迥异的说法,到底孰是孰非?主审法官从借条入手,还真发现了蹊跷——
这两张借条,借款数额分别为1.2万元、4.8万元,都写在A4有格纹纸的下半部分,上下边缘都经过剪裁;借条的借款内容都由江镇书写,张全、宋水木签名,其中一张上还有张、宋在签名上捺的指印。不过,那张借款数额为4.8万元的借条,文字部分的“捌仟”字样和红色指纹重叠处出现一个直径约8毫米的圆形小洞,导致部分指纹和“捌”、“仟”二字的少数笔画破损,小洞周围纸上可见明显的黄色液体附着,小洞边缘还有撕扯的纸张纤维。很明显,这些破损都是事后人为造成的。
根据两名被告的申请,法院先后委托鉴定中心,对借条上的借据主文与签名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无法检验借据主文与签名墨迹在时间上的先后;文字与红指印重叠处形成的先后顺序,因为被人为损坏,也失去了鉴定条件。
另一方面,法院的调查证实了张全、宋水木的陈述:他们的确有稳定的收入,在江镇指称他们“借钱”的同期,两人都没有巨额支出需要,分别有银行存款6.4万元、4万元,张全甚至将8.6万元闲钱借给他人。此外,张全还出具了三方关于“过路费”的协议作为佐证。
去伪存真的三大依据
针对双方都没有绝对优势证据,原告江镇提供的证据从法、理、情上分析都存在重大的质疑,政和县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9年11月判决驳回江镇的诉讼请求。
对此,主审法官毛瑞霞解释说,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基于三大理由:首先,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同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一笔借款却出具两张借据,且借据上下边缘均有裁痕,两被告自己均有存款不用,却要向原告借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借款,违背生活常理;其次,因原告未参与水果实际经营却享受收益,双方曾经发生纠纷,并确实于借据当日有其他协议,原告具备获取被告签名的条件,从相互间信任关系及原告不能证明资金来源,也不能认定借据的真实性;第三,借条出现人为损坏,导致失去鉴定条件,而原告承认书写借条时无破损,但对破损形成原因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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