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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伤残等级起争议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平纷争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97    更新时间:2014/1/26

  □沈摩东 卢扬钦

  9月25日,经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决,人保财险[微博]福建省龙岩市分公司胜诉一起不构成伤残的理赔案件,从而减损63110元。

  2012年11月7日,由龙岩人保财险承保的闽F19×××号轿车车主行驶至龙岩市境内永定县培丰镇文溪村环岛路段时,与钟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永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闽F19×××号轿车车主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钟某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各种赔偿费用合计98503元,其中涉及伤残的赔偿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5611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2000元。

  龙岩人保财险经过分析,认为钟某向法院提供的福建正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十级伤残鉴定意见书缺乏事实依据,没有参照病人的拍片情况、恢复情况、医院的诊疗记录进行认定,不能排除该鉴定书系该鉴定所根据个人意见而作出的可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龙岩人保财险提交了委托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钟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认定原告钟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文证审查意见书。对此,永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钟某的伤残等级再次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未构成伤残等级。

  2013年9月8日,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告诉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诉讼请求因原告不构成残疾不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逾期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龙岩人保财险减损63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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