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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的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6%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2%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