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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5日,46岁的雷先生摔伤后被送往通州潞河医院就诊。雷先生说,由于医院治疗不当,导致他左侧胫骨平台骨折术后伤口感染、左侧胫骨近端骨髓炎,后来转院治疗。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雷先生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0余万元。
潞河医院辩称,雷先生的病情是其自身疾病发展和手术并发症所致,因此不同意赔偿。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未能就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原因是医院所提供的病历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该病历的完整性亦存在诸多不足,因此丧失了仿照该病历进行司法鉴定的基础和条件。
法院判令潞河医院赔偿94万余元。潞河医院不服上诉。经二中院办案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潞河医院同意赔偿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