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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事件再调查 诈骗还是另有隐情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3033    更新时间:2013/1/24

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庞大“车主维权”事件在沉寂了半年之后又掀波澜。

上周,有媒体报道称多名庞大车主投诉庞大集团欺诈。除了2012年9月庞大集团已经澄清过的“空白合同”和“国Ⅱ标准车”问题之外,河南车主范朝善依据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庞大集团销售的豪泺自卸车为假冒伪劣产品。

1月17日,作为国内汽车经销商的流通领域主管单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门就上述情况召集庞大集团进行事件说明。会上庞大集团就“空白合同”和“国Ⅱ标准车”问题再度详解,并邀请生产厂家共同重点回应了售假指责。

在范朝善所持的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机构认定假冒伪劣产品的主要理由是发动机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许可证。豪泺自卸车的生产厂家——中国重汽集团的代表在说明会现场出示了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一系列生产许可证。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刁建申在会上宣布了协会受商务部委托对此事的调查结果,即庞大不存在“维权”车主所述的问题。

“假冒伪劣”子虚乌有

2011 年春天,河南车主范朝善和他的四个朋友从庞大集团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88辆中国重汽集团生产的卡车。2012年9月,由于范朝善未正常还款,庞大集团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2012年10月,涉案的88辆车中的62辆被法院追回,另外的26辆车则由于车主藏匿等原因不知所踪。

随后,范朝善等人来到北京,多次向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媒体等单位投诉庞大汽贸集团销售的豪泺自卸车是假冒伪劣产品,并提交了由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庞大所售豪泺自卸车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时间,国内最大经销商竟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消息不胫而走,也吸引了媒体的关注。

在和维权车主的接触中,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辗转看到了河南车主范朝善在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这份冀质司(2012)质鉴字第026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所鉴定的车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就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第一时间连线庞大集团。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车少华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精神,庞大集团在接到客户反映后第一时间向生产厂家中国重汽集团进行询问,该公司表示两辆鉴定车辆是其生产,不存在假冒问题。

根据车主范朝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分析说明部分的第二段,鉴定人以“鉴定的两辆豪泺车所装配的发动机生产许可证不存在”为由,认定发动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车少华说,目前中国重汽集团已经向庞大集团提供了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该发动机生产许可证,因此上述判定理由不成立。

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针对庞大集团车主维权事件举行的说明会上,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李文革出示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涉及车辆的生产许可证。 

车少华说,本次鉴定中所鉴定的车辆的发动机生产许可证号是XK06-205-00694。该生产许可证号是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于2006年11 月13日取得,有效期至2011年11月12日,发证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3月21日,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换发了新的许可证号:XK06-002-00436。鉴定车辆系2011年2月出厂,当时生产厂家的发动机使用的许可证号是XK06-205-00694。他说,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因为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不到该许可证号,就错误的出具鉴定意见。这也可以反映出该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没有整车鉴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车主范朝善在投诉中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仅是单方提供的一种证据,其证据的效力很低,在涉及产品质量的鉴定问题时,应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的地方质监局进行一检。司法鉴定的结论应产生在质检部门鉴定基础之上。从自然科学角度上说,司法鉴定与产品质量鉴定相比不具有权威性。因为司法鉴定是从司法角度进行评定,不具备从技术上对整车进行鉴定的特长。因此这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意见效力较低。

再度澄清“欺诈”质疑

早在2012年9月,庞大集团针对车主投诉的“空白合同”和“国Ⅱ标准”车事件进行了一一解答,本次说明会,庞大集团代表针对这两个问题再一次进行了回应。

此前,有维权的车主投诉庞大汽贸和他们签订的合同都是空白合同,庞大承诺在车主签字后将填写买车条款。然而,后来他们却发现,说好的消费贷款,最后却变成了融资租赁,也就是从“买车”变成了“租车”。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看到,无论是根据“维权”车主提供的合同,还是庞大集团提供的合同,抬头上都赫然写着“融资租赁合同”几个黑色大字。车少华说,车主不可能连“租赁”这两个字都不认识。

他还说,“维权”车主说拿到的合同是空白合同,但只能是承租人信息、承租车辆具体信息等处空白。如果庞大集团的工作人员拿着一张白纸就让车主签字并按手印,就算车主再不具备法律意识也不可能会照办。更何况,能一次性买得起几十台卡车的这些北上投资客都是当地出名的能人、精明人。客户有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双方都是真实意愿的表示,所以不存在对客户的欺诈和诱骗。

车少华在本次说明会上说,客户说接到法院传票之后才知道车辆所有权属于庞大,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双方对所有权的约定在签订合同之初就有明确的约定。融资租赁合同第九条“租赁物所有权与所有权保护”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是指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也就是出租方。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一份甲方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乙方为范朝善(范朝善签字并按手印)的合同上看到,甲方根据乙方的指定和要求,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购买车辆或设备20台,出租给乙方。租赁期为24个月。双方约定乙方按月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合同还规定,在承租期间,租赁物归甲方所有。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转归乙方。如果乙方出现“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等行为时,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或禁止乙方使用租赁物”。

不过在范朝善的合同上有一处矛盾,那就是购买车辆数量为20辆,但“租赁物具体信息”中却只填写了10台车的信息。车少华说,这是因为表格只有10行,也就是说只能填10台车的车辆信息,其余的信息则在附件里。这套合同有两个附件,每个附件签订了10台车。但是客户向媒体展示的时候没有展示附件,只展示了第一页,制造“空白合同”的假象。

此外,还有车主反映合同中约定的投诉地点是空白的,指庞大集团在购车人签了合同之后才填上的河北省滦县。车主吴培全是其中之一。在说明会上,庞大集团出示了与车主吴培全签订的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在该合同的第14条,签订地点河北省滦县是打印的,而不是如车主所述事后手写填上去的。

刁建申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流通协会受商务部的委托,对庞大相关纠纷进行了系统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不论是庞大的文件,还是客户反映到商务部的文件里都是有明确的条款告知客户的。所有的合同都是制式合同,尤其责任条款都是打印好的,空白的只是日期,金额等。所以我们认为不存在空白合同。”

国Ⅱ标准车在庞大车主“维权”事件中是另一个焦点。

车主田春禄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当时他们根本就没有告诉我这些车是国II标准,更没告知买车不能上牌。”

在说明会上,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看到了庞大集团和田春禄签订的合同。这是一套由两个文件组合的合同。一个是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另一个是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第二条,“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所购买的汽车为国II排放标准,而且根据国家规定,在2008年6月30日以后就不能再上牌照了。乙方明知上述车辆为国II标准,仍然要求购买,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不能因此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

车少华说,和上次事件一样,产生纠纷的人群全部是欠款客户。由于经营不善,他们没钱还车贷了,在法院依据合同判决车主归还庞大车辆之后,部分车主们便以当初不知情为由,打着维权的旗号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武绍智律师还说,“维权”车主投诉庞大是合同欺骗是无证据的猜测。车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合同是民事行为,既然你做出了民事行为,你就要承担民事义务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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