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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应设层级约束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19    更新时间:2012/1/16

  前不久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针对草案删掉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内容,丛斌委员觉得删得太彻底了,司法实践容易出现问题。

  “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已近5000家,包括民间鉴定机构。目前司法鉴定形势不容乐观,有的鉴定机构为了挣钱,以盈利为目的,收取高额鉴定费,而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却存在问题。”丛斌说,鉴定机构的良莠不齐给诉讼证据使用带来了难题:哪个鉴定意见应该采纳,哪个不应该采纳,很难决断,这就造成了相当多案件的累诉和缠诉现象。

  丛斌希望借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机会,把司法鉴定程序尽量规范得科学化、合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在司法鉴定方面设置层级约束,因为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存在差异。他建议草案增加“对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规定。

  对于草案规定律师对知悉的有关情况和资讯“有权予以保密”的内容,贺一诚委员建议修改为“应当予以保密”。有关辩护人制度中的行文,很多使用“可以”这一表述,为强化司法机关对律师辩护的保障,贺一诚委员建议将“可以”改为“有权”。

  对于草案规定的“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南振中委员表示,不应仅限于饮食和休息时间两项,建议增加兜底性表述,将其修改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等基本人身权利”。

  金硕仁委员建议,在“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规定中,增加“擅自使用”。他解释说:“实践中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情形比较少,而擅自使用这些财物的现象是存在的,故应将擅自使用的情形加入此条。

  针对“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的规定,李乾元委员认为,让一个“人”来承担鉴定的责任,事与责有些不匹配,建议把“鉴定人”改成“鉴定单位”或者“鉴定机构”,由一定的组织承担这个责任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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