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与疯癫
现在,对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已经非常多了,差不多每一件恶性人身伤害案件,都有舆论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甚至还有人提议修改刑法,规定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必须进行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以防止误杀,保障精神障碍者的人权。
人们对精神病司法鉴定寄予了厚望,希望它能成为捍卫人权的强大工具。但目前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却是陷阱密布,争议重重,根本不可能承受这个重任,反而是司法系统应该正视它的致命缺陷,并警惕对它的误用与滥用。
我们知道,无论是精神病的概念还是其诊断标准是非常模糊的,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症……甚至儿童与青少年时期的多动障碍、品德不良和老年痴呆等都被纳入了精神病的范畴。这些“精神病”绝大多数并不能通过客观的器质性病变来鉴定,在精神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完全无法通过脑电波、细胞递质、基因等生物学上的客观指标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有精神障碍,更难以区分鉴定对象是属于哪一种精神障碍,他们都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主观判断,其鉴定结论往往差异很大,甚至完全相反,就像街边小贩吵架一样,都认为自己的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
正因为精神病鉴定没有客观标准可言,在司法实践中,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总是一次又一次地重复进行,而且每一次鉴定的结论可能都不相同。1999年5月,江苏南通市发生亲姐把浓硫酸泼向亲妹和母亲等3人的毁容案,此案前后做了5次精神病司法鉴定,出现4个不同鉴定结果,其中两次鉴定结果针锋相对:一个认为嫌疑人“患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一个认为她“无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
这并不是一个孤例,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各说各话是普遍现象,这在学术界基本上是“共识”,很多研究也表明精神病司法鉴定并不可靠。例如,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唐安平在他的一篇研究报告中提到,在其搜集到的数十个精神病重复鉴定案例中,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占到70%。而北医六院教授李从培和北京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科专家胡纪念也曾分析过104个重复鉴定案例,发现鉴定不同的有78例次,占75%,鉴定相同但责任能力不同的有26例次,占25%。而2011年2月出版的由纪术茂、高北陵等人编著的《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就坦然承认,司法精神病鉴定技术因受到学科发展的限制,对同一案例出现各抒己见的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十分常见,这就必然对司法部门顺利结案带来影响,使社会公众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可信性产生质疑。
精神病司法鉴定并不能正确辨认出真正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正是这种模糊不清又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借助这个办法来逃脱牢狱之灾,一些嫌疑犯家属花钱买一个“患有精神障碍”的鉴定结论,以使嫌疑人免于刑事处罚。《新世纪》周刊就报道过发生在内蒙古一起司法精神鉴定腐败窝案:为使嫌犯逃避刑责,收受贿赂的司法干警串通鉴定医生联手造假,出具虚假的司法精神鉴定报告。
据《南方周末》的一篇新闻报道,司法精神鉴定的问题之大,甚至也让委托鉴定的法院担心,某省由省政府指定的唯一一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90%法院不敢采信。
尽管目前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重重,基本不可信。但每当恶性人身伤害案件发生时,还是会有很多人呼吁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其中比较搞笑的是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刘锡伟,他还自称是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但其言行却荒诞不经。
在刘锡伟看来,精神病就是“胡思乱想、胡言乱语、胡作非为”,并自创了“返祖兽性化综合征”、“疯劫”、“剩余杀人”等新概念和新名词。在2006年轰动全国的邱兴华案中,他极力要求自己为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并根据几篇新闻报道,就断定邱兴华患有“返祖兽性化综合征”、是“疯劫”、是“剩余杀人”等,应该免除刑事责任。在马加爵案、何胜凯案中他也有类似的言行,这几年只要有轰动媒体的恶性杀人案件被报道出来,他都几乎毫无例外地站出来要求为这些嫌疑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然而,刘锡伟自创的这些新概念,既没有理论根基、也没有实证研究作为支撑,也没有进行临床验证,更没有被学术界所承认,但他却拿着这些概念四处为嫌疑犯做鉴定,还被他的一些同行认可,并能成为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中国精神病司法鉴定之缺陷与荒诞可见一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