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鉴定法规 | 法医临床 | 林业物证 | 法医病理

文痕鉴定 | 医疗过错 | 亲子鉴定 | 鉴定知识 | 鉴定文书 | 经典案例 | 在线咨询

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武夷国际城三号楼一层
联 系 人:颜先生 18650303070
E-mail:807112955@qq.com
邮政编码:350001
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 晟蓝司法鉴定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正文
见习医生被“高效”司法鉴定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97    更新时间:2011/6/8

    司法鉴定大致包括: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等)。

    “多头鉴定”的根本原因并不是鉴定机构太多,而是“送鉴程序”不规范。要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最关键的是要保证“送鉴样本”的原始状态。

    目前在鉴定人准入问题上,基本没有考核体系,鉴定人资格的考评体系缺失。司法鉴定业务社会化,主要目的是保证鉴定的质量。

    自2005年10月1日起,司法鉴定正式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过去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因此,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决定》最大的亮点。只有科学统一管理才能保证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公正性,才能保证鉴定质量、尊重科学规律,满足诉讼的需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五年多过去了,《决定》结束司法鉴定存在已久的混乱局面了吗?

    福建永春县医院一位医科大学本科毕业的见习医生颜建新,协助诊治一因车祸住院的尿毒症晚期患者,患者不遵医嘱擅自回家后死亡。见习医生被控涉嫌“非法行医罪”而锒铛入狱。  而此案赖以维系的证据,竟然是一份在短短一天即作出的司法鉴定书。

案情回放

  2006年10月9日,“120”救护车给永春县医院送来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69岁女患者陈某。

  据院方介绍,接诊的尤医生正在处理另一位病人,于是叫同组见习医生颜建新去看一下病人。颜建新是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2001年7月毕业后经永春县人事局公开招聘分配在该医院工作。

  颜询问病史进行初步检查后,向主治尤医生汇报了患者的情况,尤指示收住外二科,护送病人进行CT、X线等检查,并指示病人需入院观察治疗。在病房中尤医生及副主任洪医师查看了患者,指导颜建新对患者按常规进行诊治,颜建新写成医嘱后,尤医生审核签字后交护士执行。

  当日傍晚7点左右,患者及家属要求回家,颜建新及当班医生不允许,层层汇报后的结论是必须留院观察,不能回去。然而患者及家属仍坚持要求回家,表示后果自负,并签字为证。于是患者于晚上8点左右离开医院回家。

  次日上午,患者返回病房,患者二女儿请陈院长帮忙会诊其母病情。陈院长与外二科洪医师、尤医师一起对患者进行会诊,其间患者及家属述患者患尿毒症多年,并长期进行透析治疗,只是近两个多月因为难以忍受痛苦未再进行透析治疗。根据会诊,陈院长告诉患者家属,必须马上进行透析。因永春县医院不具备治疗尿毒症的条件,陈院长要求立即转院至泉州市医院透析科室。患者女儿告诉陈院长说,因以前经常透析,与泉州市医院透析的医生较熟悉,不需陈院长帮忙,并表示说马上动员其母亲去透析。于是患者再次随家属离开永春医院,不料却于10月12日在家中死亡。

见习医生被控“非法行医”

  2006年10月17日,患者两个女儿到永春医院投诉中心投诉见习医生颜建新,投诉称:1.颜建新服务态度不好;2.使用甘露醇、大量盐水等对肾脏有损害的药物。要求:1.调查事件经过,分清院方和颜建新的责任;2.颜建新医术不好、医德差,不具备县级医院医生的资格,应予辞退,以免对社会、对其他患者造成危患;3.不提出经济赔偿。

  经调查研究,院方决定:责成颜建新作认真深刻的书面检查,并给予经济处罚,调出诊疗部门到碎石室病案室工作等处罚。但未满足患方提出辞退颜建新的要求。

  同时,医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病例论证,并根据患方的要求,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等4家三级甲等医院会诊后认为永春县医院诊断正确,诊治过程符合规范,患者及家属不积极配合治疗,其后果自负。且因其擅自离院,死亡后未做尸体病理解剖(据知情人透露,陈某于死亡后第二天即10月13日火化,没有进行尸体解剖,也没有作死因认定),泉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无法作出结论”。患方对此结论不服,请求省医学会鉴定,但省医学会于2008年6月6日上午10时在省卫生厅公开抽调专家进行鉴定时,患方却单方面终止鉴定。

  2008年6月10日,患方向永春县卫生局提交《关于颜建新涉嫌非法行医一案应移交公安机关的请求书》。

  6月12日,永春县卫生局将有关材料移交永春县公安局。令人不解的是,永春县卫生局在其之前所出具的《调查报告》中,明确指出:“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永春县医院存在不具有医师资格医务人员从事执业医师活动的行为。”

  6月16日,永春县公安局以永春县卫生局出具的资料为依据立案侦查,对颜建新刑事拘留。

  7月3日,永春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聘请书》,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惠兰死亡一案进行司法鉴定。7月7日,该中心即作出了“陈惠兰颅脑损伤诊断依据不足,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与患者病情恶化存在直接关联性,并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

  据了解,患方由原来对医院“不提经济赔偿”,现在已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36万元(其中医疗事故各项赔偿21万元,精神损失费15万元)。

鉴定让颜建新陷入多个轮回的折磨

  自2008年6月16日开始,这纸鉴定让颜建新历经了“报捕——不批——释放——复议——不批——复核——不批——再报捕——不批——再复议——不批——再复核——批准——执行逮捕——撤诉——取保候审”多个轮回的折磨。

  颜建新及永春医院对鉴定提出了质疑: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非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省外鉴定机构,所以,不具备对本案作出鉴定的资质。而且,两位鉴定人员都是从事法医病理鉴定的,不能作病理鉴定以外的司法鉴定。二,永春县公安局委托鉴定的日期为2008年7月3日,该鉴定机构出具结论的日期为2008年7月7日前。院方及颜建新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他们查阅了一下日历,发现2008年的7月3日为星期四,7月7日为星期一。如果是用邮政快递,于3日上午一上班就发邮,从福建永春到西安,最快也要两天,而5日、6日两天为法定休息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从接受委托到作出结论,其间只有区区的4天,即使加班加点,实际鉴定时间最多也只有一天。而鉴定书中所列的材料多达296页,内容涉及临床、药理、神经内科、车祸外伤等,即使是重新鉴定,这么多学科不说深入讨论,连传阅的时间都没有。

  正常情况下,不要说延长鉴定时间,至少半个月以上的时间是应该要的。而实际情况却是,在短短的一天时间里面对厚达296页的鉴定资料,一份所谓的结论就匆匆地出台了。 这样的结论能让人信服吗?

至今仍无定论

  颜建新“非法行医”案自2006年至今,可谓一波三折。

  2010年11月9日,安溪县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退回对颜建新非法行医案的指控,现案件又已退回永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9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颜建新取保候审。

  被两次关押计640天的颜建新,左脚踝骨肿大,走路跛了;腰椎突出,腰弯了,背也驼了。他质疑道:“会变化的事实还是事实吗?”

  一头银发,满脸沧桑和无奈的颜父,看起来有七十多岁(实际上他才六十出头)。他抹了抹眼泪说:“2006年,我儿子刚结婚不久,日子虽然过得很平常但也安定,谁知祸从天降。为了给儿子申冤,我已是家徒四壁,好几次向各级各有关领导反映,所得到的都是层层批转,应付式、程序式的答复。真是‘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

  据知情人透露,因该案比较复杂,已层层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据悉最高法已答复颜建新“非法行医”罪不成立,但有关部门至今未给出结论。

  司法鉴定不作不行,作了又前后不一。如此,鉴定的意义又何在呢?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2008-2023 版权所有 @ 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
    http://www.fjsfjd.cn Email:807112955@qq.com 闽ICP备09023914号-13
    联系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武夷国际城三号楼一层 联系人: 颜先生 18650303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