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鉴定法规 | 法医临床 | 林业物证 | 法医病理

文痕鉴定 | 医疗过错 | 亲子鉴定 | 鉴定知识 | 鉴定文书 | 经典案例 |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武夷国际城三号楼一层
联 系 人:颜先生 18650303070
E-mail:807112955@qq.com
邮政编码:350001
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 晟蓝司法鉴定 >> 医疗过错 >> 正文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权益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64    更新时间:2017/7/7

  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卫生部主管医政工作的副部长朱庆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首先阐述了这次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宗旨和目的。他说,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朱庆生副部长分析了《条例》出台的背景。他说,1987年国务院曾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等历史条件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秩序、医疗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科学地、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重新颁布一个新的条例。

  他说,这次新颁布的《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责任,明确了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途径及处理程序,更加注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本人的有关病例资料,这是维护病人合法权益的一个突出体现,也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和尊重。将行政处理与司法程序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的解决办法,过去只能是向卫生部门申请,现可以有三种选择办法,一是和医院协商;二是通过卫生部门进行调解、处理;三是诉诸于法律。其鉴定,过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而现今《条例》中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部门,而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医学会组织专家独立进行鉴定,其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但可以抽取本地区的,而且可以跨地区。

  在谈及赔偿问题时,朱庆生说,发生医疗事故,赔偿是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对此,《条例》中规定较详尽,包括病人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陪护费用、残疾赔偿、精神抚慰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既体现了对病人权益的尊重,又体现了法制的健全,同时也限制了过高的要求,保护了医院的权益。

  朱庆生在即将结束谈话时说,医学是一个高技术、高风险的学科,还存在着很多未知数。人体的变化,个体的差异,对不少疾病还缺乏认识等,决定了对一些疾病的治疗不能存有过高的期望值。特别是一些危重病人在紧急救治过程中,采取了紧急抢救措施,有可能救过来,也有可能产生一些不良后果,对此应有一个科学的态度。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2008-2023 版权所有 @ 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
    http://www.fjsfjd.cn Email:807112955@qq.com 闽ICP备09023914号-13
    联系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武夷国际城三号楼一层 联系人: 颜先生 18650303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