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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足疗店员工权利受关注 律师呼吁平等保护
作者:fjsfjd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46    更新时间:2016/7/4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涉雷洋案足疗店员工权利保障引关注。6月28日,六名律师发布“关于雷洋案涉事足浴店员工辩护权应受保护的声明”,呼吁平等保障涉案足疗店员工的权利,并表示若足疗店员工尚未委托律师,他们愿意提供法律帮助。

雷洋2016年5月7日晚离家后离奇死亡,引起舆论关注并持续发酵。5月9日至5月12日,北京昌平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均提到已对涉事足疗店相关员工采取强制措施,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办案方披露或回应了雷洋尸检及涉事警察的侦查进展,未进一步披露足疗店员工信息。

警方首次通报雷洋案进展时提到,“当晚在该足疗店发现涉嫌卖淫嫖娼人员6名”,并称“目前,此前抓获的5人因涉嫌协助卖淫组织卖淫罪被昌平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警方仍在进一步工作中”。

警方在第二份通报披露了涉事足疗店员工详细信息,称“民警在足疗店内将朱某(男,33岁,黑龙江省人)、俞某(女,38岁,安徽省人)、才某(女,26岁,青海省人)、刘某(女,36岁,四川省人)和张某(女,25岁,云南省人)等5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抓获。经审查并依法提取、检验现场相关物证,证实雷某在足疗店内进行了嫖娼活动并支付200元嫖资。目前,上述人员已被昌平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雷洋家属迅速地拿起了法律武器,涉事警察等人也及时聘请律师介入,但我们不清楚这六位员工触及的罪名是什么?采取的是何种强制措施?目前是刑事拘留,还是被监视居住?有没有报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来自上海、浙江等地的六名律师在这份声明中表达对这六名员工权利保障的担忧,认为上述问题既涉及她(他)们的权利是否及时得到保障,又涉及雷洋案真相能否客观呈现,有关机关理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很遗憾,公众目前没有得到相关信息。”律师徐利平告诉财新记者,根据刑诉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据此,一般来讲,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不会超过37日。

徐利平认为,检察机关针对雷洋死因的鉴定等问题,对有关当事人和律师有公开通报交流,而对足浴店员工这方面却几乎失声,“这不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她(他)们也应得到平等、有效的辩护”。

六名律师在声明中呼吁关心足浴店员工的权利,如果足疗店员工没有委托律师,他们愿意提供法律帮助。

附:关于雷洋案涉事足浴店员工辩护权应受保护的声明

5月7日,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毕业生雷洋死亡案件,公众瞩目。事发近两个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欣喜地看到,雷洋家属迅速地拿起了法律武器,涉事警察等人也及时聘请律师介入。

我们十分关注这起案件,我们注意到北京警方事后对足浴店的6位员工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至今已经超过37天。但我们不清楚这6位员工触及的罪名是什么?采取的是何种强制措施?目前是刑事拘留,还是被监视居住?有没有报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上述问题既涉及她(他)们的权利是否及时得到保障,又涉及雷洋案真相能否客观呈现,有关机关理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关心这6人的辩护权有没有得到有效的行使,她(他)们委托律师辩护有没有障碍,是否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是否有辩护律师会见了这六位员工。很遗憾,公众目前没有得到相关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据此,一般来讲,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不会超过37日。但是到今天,我们没有任何公开消息。

我们注意到,最近检察机关针对雷洋死因的鉴定等问题,对有关当事人和律师有公开通报交流。对比之下,足浴店员工这方面却几乎失声。我们认为这不公平。

我们在此呼吁大家也关心足浴店员工的法律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她(他)们也应得到平等、有效的辩护。

在此,我们声明,我们会持续关注雷洋案真相,关注各方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我们不清楚,足浴店员工是否委托了律师辩护。如果她(他)们没有委托律师,我们愿意提供法律帮助。希望公平的法律之光能照耀到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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