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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我省出台新规促进司法公正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95    更新时间:2014/1/8
    昨日,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据介绍,《意见》从增强职业认同、彼此尊重保障依法履职、积极合作共同化解矛盾、相互监督确保司法廉洁、加强交流提高业务能力五个方面,对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作出了36条的意见。

    其中,《意见》有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要充分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职业立场和关切重点,认真对待并全面回应好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和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针对律师反映的实践中“安检歧视”问题,《意见》明确:律师因开庭、阅卷、提交诉讼材料等需要进入法院的,可凭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免于安全检查。

    同时,对于律师调查取证存在客观困难的,法官应当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依职权收集调取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要向律师进行说明;各级法院在办理民商事及执行案件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探索向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签发调查令,赋予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所需证据的权利。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阻碍时,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有条件的法院要设置律师调解工作室等便利;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对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的内容进行客观、准确的归纳,并对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采纳与否表明观点。不予采纳的,要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得不作评判或采用程序化的语言简单予以否定等。

    除此之外,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还将设立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联合开展检查。

 

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发文,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庭审中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律师发言

    东南快报讯  记者杨玉娟  今后,律师进法院门难、庭审辩护被随意打断现象将被改善。昨天,我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旨在搭建法官与律师沟通交流平台,实现良性互动。

    律师持证入院可免安检

    省法院副院长谢开红介绍说,省法院与省司法厅密切协作,广泛征求全省各级法院和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等多方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出台了《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

    《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律师的权利,对保障律师在安检、立案、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庭审、裁判文书制作、送达等各个环节的执业权利都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例如,律师在立案、开庭等环节需要进入法院的,凭“三证”免予安全检查;律师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的,法官应当根

    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依职权收集调取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积极通过网络、通讯等手段让律师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或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要一并告知或送达律师;庭审中法官要认真倾听律师发言,不得无故打断、制止,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对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的内容进行客观、准确的归纳,并对采纳与否表明观点、说明理由,不得不作评判或采用程序化的语言简单予以否定;等等。

    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谢开红副院长表示《意见》强调,法官与律师在交往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坚决杜绝介绍案件、单独会见、行贿受贿、吃请送礼等违法违纪现象,要求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福建省司法厅副厅长俞建春表示,《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正式构建,在我省法治建设史上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福建省律师协会肖彤生律师作为律师的代表表示,《意见》破解了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难题,有利于推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法治福建建设。

    律师与法官沟通五难题

    福建省司法厅副厅长俞建春说,当前,我省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全省缺乏完善的律师与法官沟通协调机制。有的地方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或联席会议制度,但大部分没有建立起日常化、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是律师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全面尊重与保障。有的法官不合理地限制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时间或次数,甚至打断律师发言,律师庭审中发言权利得不到保障;有的案件审理过程公开不彻底,律师无法及时了解诉讼信息,容易被委托人误解;有的法官对律师代理和辩护意见不够重视,在裁判文书中不予体现,导致委托人产生请律师没有作用的错误认识;有的法院还对律师实行安检措施,与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区别对待。

    三是律师和法官相互监督不到位。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历来重视内部的监督管理,对推动相互监督的工作力度不足。

    四是法官与律师间“重隔离、轻交流”倾向明显。过去更多的强调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防火墙”,强调“物理隔离”,彼此之间相互交流平台建设重视不够。

    五是有的律师与法官非正常接触现象仍然存在,极个别律师甚至向法官行贿或介绍贿赂。

 

福建法官律师建立常态沟通

    法制日报福州1月7日电 记者吴亚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6日公布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明确各级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律师阅卷室,为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充分便利。

  针对有律师反映,目前律师阅卷权仍难以保障问题,福建高院将在其网络政务平台中增加专门的律师入口,律师可以提交在案件代理中遇到的问题,省高院再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督促各级法院落实,建立起与律师沟通的常态管道。

  此外,意见规定,福建高院与省司法厅应建立联络员制度,由专人负责法官与律师的日常联络、信息沟通等工作,向对方反馈双方在职业活动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两部门还应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自的工作情况,总结梳理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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