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鉴定法规 | 法医临床 | 林业物证 | 法医病理

文痕鉴定 | 医疗过错 | 亲子鉴定 | 鉴定知识 | 鉴定文书 | 经典案例 | 在线咨询

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武夷国际城三号楼一层
联 系 人:颜先生 18650303070
E-mail:807112955@qq.com
邮政编码:350001
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 晟蓝司法鉴定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正文
债主持欠条向担保人讨债 司法鉴定为其讨回公道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83    更新时间:2011/10/18

债主黄某持欠条要求欠债者陈某及担保人连某还款,因陈某下落不明,连某又声称欠条上的签名非自己所写、指模也不是自己所捺,为借款担保一事子虚乌有,黄某便拿着欠条诉至法院要求还欠款。近日,沙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笔迹鉴定,为连某讨回了公道。

债主黄某和欠债者陈某系朋友关系,担保人连某系欠债者陈某的母亲。2011年3月份,陈某以做生意资金不足,向黄某开口借钱人民币10万元,其声称自己是家中的独子,在城关有房产,叫他不用担心无钱偿还。黄某听后,便同意借款,同时提出要陈某的母亲连某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陈某出具欠条当日,陈某带黄某到家中由母亲签名担保,到了陈某家门口前,陈某便以母亲不愿多见外人为由未让黄某进入家中,由其手持欠条到家中,叫连某签名。嗣后,陈某多次催要后仍未还款,且下落不明,黄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连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后,连某应诉辩称其不认识债主黄某,也与其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否认其在欠条上签名、捺指模,因此不应承担欠款。因欠债者陈某下落不明,无法辩明签名由何人所写,为了辨明借条真伪,连某向法院申请对欠条的笔迹和指模进行司法鉴定。之后,沙县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结果证实,欠条上的签名和笔迹均不是连某所书写,所捺印的指模也不是其指模。

沙县法院经庭审后,当庭判决连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判决黄某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4000元。

本案中,黄某因一时大意未见连某本人亲笔签名,轻信欠债者的承诺,致使借款无法及时追回,又花费了一笔数目不小的鉴定费用,真是得不偿失。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经济往来中,应认真核实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避免他人冒充签名而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2008-2023 版权所有 @ 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
    http://www.fjsfjd.cn Email:807112955@qq.com 闽ICP备09023914号-13
    联系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武夷国际城三号楼一层 联系人: 颜先生 18650303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