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张老先生到超市购物摔伤,由此引发多种基础疾病导致死亡。对此,超市是否有责,又应该承担多大责任?死者家属和超市方各执一词。在审理此案时,为了公正起见,锦江法院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请来了司法鉴定机构,从而认定,超市应承担25%的责任。
老人摔倒后死亡
家人状告超市
原告张老先生的家人称,2010年7月,张老先生到超市购物,正准备上自动扶梯时,被理货员推车卷起的胶垫绊倒,造成双肘、双膝、头部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由于张老先生受伤后,抵抗力降低,导致基础疾病突然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张老先生的家人将超市告到锦江法院,认为超市管理不当,没有及时清理自动扶梯口的障碍物,形成安全隐患,致使张老先生摔伤,由此引发多种基础疾病导致死亡,超市对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此要求超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而被告超市却认为,张老先生摔伤不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超市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多因导致死亡
法院判决超市担25%责任
对于张老先生的死亡,超市是否有责任,又应该承担多大责任?锦江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张老先生的死亡原因、摔伤对发生死亡后果的参与度、治疗摔伤的费用与治疗基础疾病的费用进行了鉴定。
鉴定书载明张老先生的死亡原因主要为:心脏病、呼吸衰竭、高血压、糖尿病、急性肾功能不全、心肌梗塞、骨折等。以上疾病集张老先生一身,在摔伤后加重,再加之摔伤的打击,导致其死亡。如果没有摔伤,张老先生在15日内因其自身疾病而死亡的可能性极小,但如果没有其自身的多种严重疾病,就不存在主要因自身的多种严重疾病而死亡,单纯的摔伤骨折不会导致其死亡。摔伤既是死亡的诱发因素,又是参与因素之一,其摔伤对发生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约为25%。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之义务,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超市应对张老先生摔伤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张老先生摔伤对发生死亡后果的参与度为25%,故因张老先生死亡造成的损失,超市承担25%的赔偿责任,扣除超市已支付的费用,超市还应支付张老先生家人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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