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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量刑标准 重点打击电信犯罪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89    更新时间:2011/4/8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今后“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酌情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为什么要这样?因为这类犯罪的受众非常多,危害性特别大,同时,这类诈骗往往是假冒公安执法机关、假冒电信、银行企业工作人员,有更大的欺骗性。”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内容五花八门,“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彩票中奖”等等——而且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对此情况,解释也做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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