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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5名“村干部”带头聚众哄抢他人林木被判刑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364    更新时间:2011/4/8
    记者从儋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光村镇唐宅地村村小组唐某某等原5名村小组成员,因组织和带领村民砍伐哄抢他人林木,被该院依法以聚众哄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不等,并各处5000元罚金。

  据了解,1997年5月8日,儋州市光大热作场法人代表金汤与唐宅地村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承包该村地名为“低流佬地”的土地种植林木,租期五十年,约定承包方有权将承包的土地引资合作等。同年8月13日,光大热作场与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光村镇政府、儋州市林业局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负责造林。合同签订后,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种植马占、相思树。2005年,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依法采伐后,更新种植刚果桉树。在采伐同时,金汤按合同的约定已向唐宅地村交了租金。

  2008年初,该村唐某某等5村民当选唐宅地村村小组领导成员。上任后,他们认为该地租金太低,想收回村里。于是,召开村民大会,称修祖坟资金不够,决定让村民去砍伐哄抢林木。在唐某某等5名村小组成员的组织下,未办理采伐证,大量村民集体涌到“低流佬地”公然砍伐林木并卖掉。后经儋州市林业局鉴定,被砍伐林木地块面积为289.9亩,砍伐株数为12175株,共154.81立方米,价值42867元。

  法院审理时认为,唐某某等5名原村小组成员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为首,组织和带领村民哄抢他人的林木,造成他人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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