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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司法鉴定文书及其补救
作者:
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69 更新时间:2011/5/13
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
(一)司法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
(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
(四)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
司法鉴定文书无效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未加盖专用章或签名的,补充完整则可。其他别确认无效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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