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指纹,是指人类手指末端指腹上由凹凸的皮肤所形成的固定纹线,俗称手指印。其基本类型有三种,即斗型、弓型和箕型。由于人类遗传与环境的因素,人人皆有指纹但各不相同。指纹的独特性,使得指纹公证具有较特殊的用途。为此,本文主要就海外当事人(包括中国公民、外籍华人、外国人及无国籍人)怎样申办指纹公证或认证及在国内如何使用提示如下:
一、海外当事人在国外申办指纹公证或认证的方法
(一)指纹公证。本文所称指纹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指纹卡、法律文书或公证专用纸上所捺指印和指数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指纹内容。海外当事人在指纹卡、法律文书或公证专用纸上捺指印的内容一般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护照或身份证件号码;
2、左手和右手的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小指分别捺印;
3、平面捺印:左手、右手同时在平面上捺出五指的指印;
4、捺指印人签名。
(三)具体做法。海外中国公民应当亲自在中国领事面前,在指纹卡、法律文书或公证专用纸上捺指印并签名;外籍华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在当地办妥指纹公证认证手续后,向中国领事申办领事认证。同时,上述当事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及居留证明等)并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四)证词格式。兹证明XXX(男或女,XXXX年X月X日生)于XXXX年X月X日来到XX,在前面的XX上捺下十指(或XX指)指纹并签名。
二、海外当事人指纹公证或认证在中国的使用
(一)用于向中国内地公安部门提供指纹备案或向中国内地公证机构申办未犯罪记录公证。2005年2月28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对中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调整和改革的主要措施,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规定为“在诉讼中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据此,公安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属于《决定》规定的范畴,不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列,不应再面向社会提供涉及诉讼的鉴定服务。但《决定》规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1、公证机构和公民个人委托的非诉讼鉴定;
2、通过指纹、DNA等数据库进行人体生物特征检索,提供有无犯罪记录查询等非诉讼鉴定。
根据上述,海外当事人向中国领事申请办理指纹公证或认证,一般是为了向中国内地公安部门提供指纹备案,或者向中国内地公证机构申办无犯罪记录公证。
(二)用于向中国港、澳、台地区有关部门申办无犯罪记录公证。有时,海外当事人为向中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主管部门申办无犯罪记录公证,在与上述主管部门沟通妥当的前提下,亦可向中国领事申办指纹公证或认证。
(三)用于向中国内地原工作单位领取养老金。近年来,中国内地主管部门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过程中,发现冒领问题时有发生。所以,有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向海外当事人索要指纹公证或认证。对此,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中国领事申办指纹公证,或在当地办妥指纹公证认证手续后向中国领事申办领事认证。(许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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