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厂家赔偿近6万,销售商负连带责任
一名老妪做菜时开启家人购买的啤酒做佐料,不料被冲出的瓶盖击伤眼睛,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老妪向法院起诉索赔,状告啤酒销售商和生产厂家。日前二审法院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两商家连带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近6万元。
开启啤酒 瓶盖击伤老妪眼
年过六旬的周阿婆,是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村民。2008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周阿婆在家做菜时想用啤酒做料酒,可在开启啤酒时,瓶盖“砰”地一声弹飞而出,击伤了她的眼睛。家人闻讯,立即把老人送往常州市眼耳鼻咽喉科医院接受治疗。因伤势严重,老人住院治疗十多天后才得以出院。
事故发生后,周阿婆的老伴盛老汉找到销售啤酒的超市老板韦百仁(化名)索赔,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韦百仁无奈,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民警很快平息了事态,并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形成治安案件调解协议。协议确认盛老汉在韦百仁开的超市购买某品牌啤酒,周阿婆在开啤酒时被炸伤眼睛的事实。
2009年4月30日,周阿婆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超市老板韦百仁和啤酒生产厂商某啤酒有限公司(下称啤酒公司),认为由于该啤酒有质量瑕疵导致其受伤,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22万余元。周阿婆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病历卡、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等证据。
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前,曾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周阿婆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阿婆构成八级伤残;护理期和营养期各2个月。
一审判决 两商家担责赔偿
法庭上,销售商韦百仁承认,周阿婆所用的某品牌啤酒是从他的超市购得,但他是从啤酒公司进货的,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商负责,周阿婆因开启酒瓶受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厂商承担,他没有赔偿的责任。
而啤酒公司辩称,周阿婆受伤没有及时向公司反映,公司并不知情。如果说周阿婆在开启啤酒瓶时受伤,也是由于她的方法不当所致,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周阿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过庭审质证,法庭查明周阿婆因伤遭受的住院损失费用:医疗费1.06万余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
新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周阿婆提供了派出所的调解协议书,结合其接受治疗的病情记载和韦百仁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周阿婆因开启酒瓶受伤的事实,而且周阿婆的受伤与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啤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应当对周阿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韦百仁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啤酒公司辩称周阿婆系开启酒瓶方法不当造成受伤,其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法院认为,啤酒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周阿婆开启方法不当,且产品包装亦未表明具体的开启方式,因此该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庭审中查明周阿婆因受伤住院的相关费用,合法有据,予以认定。周阿婆主张赔偿的护理费3000元(50元/天×60天),计算方法正确,也予以支持。但周阿婆主张获赔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数额偏高,法院酌情认定周阿婆应获赔的项目和数额: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3.7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9年7月13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常州市新北区法院作出判决,由啤酒公司支付周阿婆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交通费,合计6.24万余元。韦百仁在上述赔偿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周阿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调解 握手言和达协议
啤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周阿婆开启酒瓶方法不当造成受伤,一审没有判决周阿婆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而判决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进行改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啤酒公司赔偿周阿婆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4万余元,周阿婆自愿放弃2981余元,啤酒公司尚应赔偿周阿婆5.9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次付清。韦百仁对啤酒公司的上述赔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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