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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技术关键 文书笔迹鉴定解纠纷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313    更新时间:2015/11/23

    2015年1月22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上海国际仲裁委”)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一起合同纠纷仲裁案涉及的两份文书进行司法鉴定。上海国际仲裁委要求鉴定的是: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和2012年7月26日的两份《上海××××有限公司银行付款申请表》(按时间顺序,下称检材1和检材2)上的“谢晓声”签名是否谢晓声本人所写。

    根据鉴定要求,鉴定人首先对检材进行了检验。检材1、2均为制式的“银行付款申请表”,在下方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署名处”分别留有“谢晓声”签名笔迹。其中,检材1上的签名运笔流畅、协调,笔迹正常;检材2上的签名因笔下水不畅,在“晓声”二字上存在二次补写现象,补写笔画与原笔画不重叠。显微镜下观察,原笔画运笔连贯、顺畅,二次补写笔画亦未见异常,无摹仿笔迹特点。随后,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谢晓声在日常事务中的25个签名样本进行检验。它们中的多数与检材签名同期,而且是正常书写形成,既充分反映了个人签名的稳定特征,又表现了签名的自然变化。样本的质量和数量能够满足鉴定的需要。鉴定人将检材1、2上的“谢晓声”签名分别与谢晓声本人签名样本进行比较后发现,无论在签名式样和整体结构,还是在“谢”、“晓”、“声”三字的写法、笔顺、搭配比例、运笔细节等特征均相符,无根本性差异。检验中还发现,签字下的落款日期,检材与样本在位置安排、表达方式及阿拉伯数字笔迹特征亦相符。综合上述,检材1、2与样本签名笔迹特征之间的符合不仅数量多,质量也高,符合特征总和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差异只是一般性的非本质差异。

    此案鉴定的技术关键在于对检材2上“谢晓声”签名笔迹的分析和判断上。该签名在“晓声”二字上存在一深一浅双重笔画(见下图)。

    那么它是二次书写形成,还是摹仿笔迹中经常可见的修描现象?这是此案鉴定成功与否的技术关键。经过文检仪图像处理和检验发现,由“谢”字延续书写下来的“晓声”二字笔画墨色浅淡,部分笔画被墨水很浓的“晓声”二字掩盖,但浅淡的“谢晓声”三字是不间断连续书写下来的,而墨水很浓的“晓声”二字是从“晓”字的“日”部开始书写的,显然是为弥补原字迹笔画的浅淡不清晰而为。由此可见,此处的二次书写跟摹仿笔迹无关,只是常见的补写行为。关键的技术问题解决了,此案的鉴定也就再无障碍。

    最终,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意见是:检材1、2上的“谢晓声”签名笔迹均是谢晓声本人所写。鉴定意见书发出一个月后,鉴定中心收到了上海国际仲裁委的出庭通知书。2015年5月20日开庭,鉴定人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一方当事人不认同鉴定意见,认为鉴定意见书对检材2上的“谢晓声”签名存在“二次补写系因下水不畅”的判断是“主观臆断”,不能接受。对此,鉴定人明确表示笔迹鉴定是主观性较强的一项法庭技术,不可能没有鉴定人的判断,但这种判断绝不是“主观臆断”,而是严格依据检验所见的客观事实作出的。然后,鉴定人列举了“谢晓声”签名存在“二次补写”而不是摹仿的客观依据。当事人听后再未提出质疑。

    本案鉴定能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抓住了技术关键,为鉴定扫除了障碍。本案鉴定样本材料充分,检材与样本的比较似无困难,但如果不能对检材2上的“谢晓声”签名是如何形成的,特别是有无摹仿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检材与样本的比较就有很大的盲目性,缺乏可靠的基础。正是抓住了该签名上的重复笔画是因原书写下水不畅而进行的“二次书写”,而非摹仿的技术关键,才使鉴定沿着正确的轨迹得以顺利进行,其他问题都迎刃而解,使鉴定获得成功。二是鉴定人为出庭应诉做好了充分准备。本案鉴定后,鉴定人出庭前已经预感到对检材2上的“谢晓声”签名存在的“二次书写”可能是质疑重点,于是出庭前即做好了心理和材料上的准备。庭审时,面对质疑做到了胸有成竹、游刃有余。

 

主办鉴定人简介

    康殿文,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人,从事文检专业教学、科研、鉴定实践工作三十余年,承办文件鉴定3000余件,参编教材、著作10余部,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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