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鉴定法规 | 法医临床 | 林业物证 | 法医病理

文痕鉴定 | 医疗过错 | 亲子鉴定 | 鉴定知识 | 鉴定文书 | 经典案例 |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武夷国际城三号楼一层
联 系 人:颜先生 18650303070
E-mail:807112955@qq.com
邮政编码:350001
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 晟蓝司法鉴定 >> 经典案例 >> 正文
“智障人”吕天喜抢劫案再审 抢劫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512    更新时间:2012/2/17

  本报洛阳2月16日电记者邓红阳今日,备受关注的“智障人”吕天喜抢劫一案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吕天喜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而原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被同时撤销。

  法院再审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4时许,原审被告人吕天喜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网通公司门口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宋清明(男,时年91岁)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抢走55元现金,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后逃离。事后,吕天喜被目击群众追上并抓获。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法庭另查明,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表述的被告人自报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况有误。另经司法鉴定,吕天喜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天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吕天喜抢劫犯罪数额较小,并已当场退还被害人,未造成人身伤害结果,且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其犯罪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审被告人吕天喜的身份和刑事责任能力情况有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再审与原审相比,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发生了变化,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是否涉及国家赔偿问题。洛阳市政协委员、律师于娟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2008-2023 版权所有 @ 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
    http://www.fjsfjd.cn Email:807112955@qq.com 闽ICP备09023914号-13
    联系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武夷国际城三号楼一层 联系人: 颜先生 18650303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