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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内吃“串串香” 木签戳伤同学谁来赔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373    更新时间:2011/4/8
    【案情】

  2009年2月16日中午饭后,被告李某在某小学校园内教室前的花坛边玩耍时,其手持吃完“串串香”后留下的木签抬手运动时不慎将从其身旁经过的原告印某的右眼戳伤。事发后,原告报告了老师,学校未采取救助措施;原告下午继续上完课放学时,将受伤情况告知了母亲,回家途中,原告母亲将情况转告了被告李某的奶奶。第二天原告印某在母亲和学校的陪同下先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化脓性眼内炎。2009年12月29日原告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原告印某经某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印某达盲目四级,右眼角膜中央斑翳,右眼视力正常,构成八级伤残。

  【判决】

  原告印某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95876.71元,由被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段某赔偿原告60%,由所在小学赔偿原告40%。

  【评析】

  原告印某的损害系被告李某的行为所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未成年,无赔偿能力,其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小学在管理上不严格,中午放学后,无专人对在校就餐的学生进行规范性管理。同时在事发后,对原告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印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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